郑州高新区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2020-10-21 00:00

为进一步规范郑州高新区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活动,实现财政节资增效,防止出现以权谋私、徇私舞弊等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改委第16号令)、《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发改法规规〔2018〕843号)及《郑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高新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监督管理机构

(一)领导机构及职责

成立由发展、财政、建设等部门组成的高新区管理委员会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工作领导小组”),作为高新区管委会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决策机构,负责本区域权限内公共资源交易重大事项的领导和协调,以及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相关事宜的核准。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参与招投标的所有人员及行为进行监督;

2.对招标人所提交的招标代理公司的选定、招标方式、招标活动操作规程及招标实施方案等进行核准;

3.对招标公告、招标文件、资格预审(如有)文件及相关考察方案(如有)等进行审定;

4.对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的推荐意见确定的中标结果进行核准;

5.调解招投标活动中的纠纷,维护招投标交易秩序; 

6.协助纪检监察等部门对招投标活动中的违纪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7.研究确定涉及招标活动中的其他事宜。

(二)工作机构及机制

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承担全区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综合监管、组织协调、指导服务、档案收集归档等职能,办公室设在建设部门,负责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建设部门负责在交易过程中提供行业监督以及场所、咨询、信息发布等相关服务。

财政、建设等部门作为监督人参与监督工作。

各成员单位参与工作领导小组日常例会等工作,同时作为各自牵头负责的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的招标人履行招标人职责;各成员单位需明确一名具体联络员参与工作领导小组联络工作。

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工作例会制度,原则每月召开一次,研究招标人提交的招标事宜,同时确定下次例会研究事宜。招标人在政府工程年度投资计划下发后,制定年度总体招投标工作计划,并按照流程上报具体情况,上报工作领导小组例会核准;招标人应按照年度招标计划安排各项目的招投标工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会议记录、会议纪要、文件下发等工作。

(三)监管机构

工作领导小组对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招投标实行全过程监管,管委会财政、建设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参与其中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招标项目招标控制价审定等工作;建设部门作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使建设行政监督职能;纪检监察机关行使纪律、廉洁等监督职能,对参与招投标的相关人员履职行为进行监督。

第二条  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的范围、标准和交易方式

(一)政府投资项目的范围。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是指使用本级财政资金、省市政府下拨财政资金、政府融资资金所进行的下列固定资产投资建设工程项目 (以下简称建设项目):

1.机关、人民团体的办公业务用房及培训教育用房;

2.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民政、劳动保障等项目;

3. 消防设施、法院审判用房等政法、公共设施;

4. 非经营性的城建、交通、环境保护、水利、农业、林业等基础设施项目;

5. 其他非经营性公用事业项目。

(二)建设项目的批准。相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和建设需要,提出需要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报管委会批准后,列入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根据项目前期推进进度,纳入年度政府投资计划,依据相关工作办法向工作领导小组提出招标实施方案。建设项目原则上必须完成土地、规划及立项等必要条件,才能拟定招标实施方案,报工作领导小组上会核准。

(三)建设项目招标方式的基本规定。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授意依法必须招标的政府投资项目不招标或假借政策规避招标,违规采取邀请招标或虚假招标;凡必须招标的政府投资项目,不得以其他方式代替招标。

(四)建设项目的交易原则。凡必须招标的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统一进入郑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平台进行交易。

第三条  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招标范围、方式和形式

(一)必须招标项目规定。根据国家相关招标管理规定,属于规定范围内的项目,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招标: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

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

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

(二)邀请招标项目规定。公开招标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1.因项目技术复杂或者有特殊要求,只有少数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2.对专有技术和专利权保护有特殊要求的;

3.受自然资源或者环境限制的;

4.采用公开招标方式不符合经济性要求的;

5.法律、法规规定其他不宜公开招标的。

(三)允许不进行招标项目规定。招标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可以不进行招标:

1.涉及国家安全或者有特殊保密要求的;

2.抢险救灾的;

3.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

4.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或者其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

5.潜在投标人少于三个,不能形成有效竞争的。

(四)招标组织形式可以采用自行招标或者委托招标的形式进行。招标人具备自行招标能力的,可以自行招标;招标人不具备自行招标能力的,应当委托具有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质的代理机构进行招标。

(五)其他规定。如需采用与规定不一致的招标方式,须提交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核准。

第四条  招标人的确定

各内设机构可作为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的招标人,直接进行相关招标或者委托代理机构进行招标;纳入应急抢险工程的项目由应急管理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也可按照代建制(详见管委会建设项目代建制有关规定)由代建单位为建设单位,作为招标人进行招标,并对所承建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实行全过程建设管理。

第五条  招标程序

(一)编制招标方案。招标人对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及评分办法等主要内容编制招标方案,报工作领导小组核准后实施。招标活动应当按照核准的招标实施方案组织进行,方案变更的需经原核准部门重新核准;重点建设项目需报管委会同意,招标文件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载明相关内容,不得疏漏和违背国家、省市等相关法律规定。

(二)发布招标公告。采取公开招标的项目,招标人通过政府规定的媒体和招投标交易平台,发布招标公告。

(三)编制招标文件。招标人根据建设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项目招标人在拟定招标文件之前根据建设项目的属性,分别征求建设项目对应的管委会内设机构责任单位和委托代建的投资机构(投资公司)的意见,满足该项目作为其属性要求应达到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方面的要求。招标人编制招标工程量清单、控制价或者委托代理机构编制工程量清单、控制价后,必须报送财政部门进行审核。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及招标文件编制完成后提交工作领导小组核准并会议研究确定,形成相关会议纪要。招标文件主要内容:

1.招标公告。

2.投标人须知及前附表。

3.评标办法。

4.合同格式及条款。

5.工程量清单和编制说明。

6.施工图纸。

7.技术标准和要求。

8.投标文件格式。

9.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等其它构成招标文件组成部分的内容。

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可以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供。

(四)投标资格审查。建设项目需要进行资格审查的,可按国家规定进行资格预审,必要时对投标单位进行考察。

(五)招标投标活动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编制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

2.招标公告或资格预审公告报备审查;

3.发布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4.需要资格预审的,审查确定入围投标人;

5.发布招标文件、图纸、答疑等相关资料;

6.组织(如有必要)潜在投标人踏勘现场;

7.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

8.组建评标委员会;

9.开标、评标、定标;

10.评标结果公示;

11.确定中标人,发送中标通知书;

12.签订书面合同。

(六)终止招标规定。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谈判公告、询价公告或售出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后不得擅自终止。因不可抗力等因素终止招标的,招标人应报工作领导小组核准并会议研究确定,形成相关会议纪要;同时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潜在投标人,并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相关费用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七)招标文件的备案规定。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在发出招标文件五个工作日之前,应当将招标文件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八)招标、投标、评标及定标全过程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同时严格按照行业有关规定执行。

招标人对招标项目划分标段的,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不得利用划分标段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得利用划分标段规避招标。施工招标项目需要划分标段、确定工期的,招标人应当合理划分标段、确定工期,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对工程技术上紧密相连、不可分割的单位工程不得分割标段。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标段或工期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在两次招标失败后,可不再进行招标,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可变更为竞争性谈判或竞争性磋商方式,或招标人自行确定。

招标人将中标结果报工作领导小组进行核准。

(九)资料归档。项目招标人负责项目招投标资料的归档工作,保证招投标档案资料及时、完整的归档。具体清单如下:

1.招标资料归档清单:立项文件、招标方案和有关招标方案批准文件、招标公告及投标人报名资料、对投标人的考察报告(如有)、招标文件及会签单、评标资料、定标报告和中标通知书。

2.投标资料归档。所有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及其附件。

3.其它需要归档的招投标资料。

4.上级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招投标资料归档有特别要求的,应按照要求进行管理。

第六条  监督与管理

(一)财政、建设等部门要严格履行作为监督人的行政监督职能。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同时上报工作领导小组。

纪检监察机关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中的公务人员实施监察,严肃查处领导干部、国家工作人员、参与招标活动的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招投标活动中的渎职、腐败行为。构成违纪的,依规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二)正在进行的招投标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暂停、终止招投标活动或宣布招投标无效,同时提交工作领导小组:

1.违反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程序及规则等有关规定的,可以暂停或终止招标投标活动;

2.接到对招投标活动有效投诉的,可以暂停招投标活动。出现严重纠纷并核实有效的,可以宣布招标投标活动无效;

3.违反公开、公平、公正或诚实信用原则的,可以终止招投标活动。特别严重的可以宣布招标投标活动无效;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招标投标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法做出如下处理决定,涉及行政处罚事宜的一并交行政执法局处理,对涉及违法、违规人员同时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依法进行处理:

1.有违反《招标投标法》行为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招标投标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2.有《招标投标法》规定中标无效情形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宣布中标无效,责令重新组织招标,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

3.应当招标未招标的,应当公开招标未公开招标的,或假借政策规避招标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原审批机关暂停该项目的审批,并不得颁发相关许可文件;

4.依法应该进行公开招标而未经审批采用邀请招标或其他方式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暂停项目招标,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原审批机关暂停该项目的审批,并不得颁发相关许可文件;

5.招标人不具备自行办理招标事宜条件而自行招标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6.招标代理机构承接不具备招标条件项目而代理的,或者不按照项目应具备条件而违规代理的,记入不良信用管理;行政监督部门可以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给予通报批评、限制参与部门、地区招标代理资格;

7.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在参与投标过程中如发现违反行业管理规定,由行业主管部门责令整改,将结果通报上级相关部门,并与企业诚信建设挂钩;

8.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招标人重新组织评标委员会;

9.招标人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

(四)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投标活动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有权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者依法向行业主管部门、行政监督部门和工作领导小组提出投诉。

第七条  标后管理

标后管理是政府投资类建设项目的重要环节,要加强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标后履约情况监管。发展、建设、财政、审计等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各司其职,按照相关管理办法加强对建设项目的跟踪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要联合发展、建设、财政等部门对已确定的省市区重点项目的工程进度进行跟踪监督。招标人(建设单位)依据高新区政府投资建设工程相关管理办法,加强对工程变更、签证办理等工作的管理。

第八条  附则

(一)本办法未作规定,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招投标管理或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招投标管理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后期本办法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有修订或更新的,本办法从其最新规定。

(二)工作领导小组对本办法进行解释。

(三)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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