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引导和激励金融行业加大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持力度,不断强化资金保障,助推我市经济高质量发展,特制订以下综合激励办法。
一、激励对象
(一)市级银行业、保险业、证券业等金融机构;
(二)融资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等地方金融组织;
(三)人民银行许昌市中心支行、许昌银保监分局等金融管理部门。
对(一)(二)类激励对象以相关项目的综合测评分为依据进行激励。
二、对金融机构的项目测评及结果运用
(一)银行业
1.测评项目
突出贷款投放规模、支持实体经济、加大普惠力度、防控金融风险等重点工作,设信贷总量、信贷结构、不良处置、税收贡献、社会责任等5类测评项目。当年度新设立的银行不参与测评。具体为:信贷总量:包括当年新增投放、投放余额两个子指标,35分;
信贷结构:包括支持实体经济、普惠小微企业贷款、支持乡村振兴、制造业中长期贷款、企业信用贷款、绿色信贷六个子指标,30分;
不良处置:包括不良率、不良率降幅两个子指标,20分;
税收贡献:本年度地方税收贡献,10分;
社会责任:履行社会责任综合评价,5分。
同时,对金融创新、市委市政府通报表扬等方面予以加分鼓励;对发生重大风险、协调配合不力、违背“万人助万企”要求盲目抽贷压贷等方面予以扣分,性质严重的一票否决。
2.表扬类别及结果运用
一是综合表扬,对年度测评排名前6位的,授予“许昌市银行业机构突出贡献单位”;
二是单项表扬,对本年度在普惠金融、乡村振兴方面得分最高的银行,分别授予“许昌市普惠金融工作先进单位”和“许昌市银行业支持乡村振兴先进单位”。(获得综合表扬和单项表扬的单位不重复)
对获得表扬的银行机构,以市政府名义向其上级银行通报并建议给予奖励;测评结果作为财政部门调整财政存款的主要依据,并在市财政局开展全市市直财政专户资金存放管理考评工作中占30%。对测评结果为后3位的银行业机构,市综合激励领导小组将测评结果通报其上级银行。
(二)保险业
1.测评项目
对引进保险资金、政策性保险拓展、税收贡献、保费收支、履行社会责任等五个方面进行测评,分值分别为25分、25分、25分、15分、10分。
2.表扬类别及结果运用
一是综合表扬,分别对年度测评前2位的产险和寿险公司,授予“许昌市保险业机构突出贡献单位”;
二是单项表扬,分别对本年度引进保险资金最高的财险和寿险公司,授予“许昌市引进保险资金突出贡献单位”。
对获得表扬的保险业机构,以市政府名义向其上级单位通报情况并建议给予奖励。
市综合激励领导小组及时将测评结果通报各县(市、区)政府。各县(市、区)政府要充分考虑本办法公布的测评结果,并以原则上不低于60%的权重选择从事政府付费或补助的保险服务。
对测评结果为后3位的保险业机构,市综合激励领导小组将测评结果通报其上级单位。
(三)证券业
1.测评项目
对服务我市资本市场工作情况、税收贡献、合规经营及风险防控等三个方面进行综合测评,分值分别为40分、40分、20分。
2.表扬类别及结果运用
对年度测评排名前3位的证券业机构,授予“许昌市证券业机构突出贡献单位”,以市政府名义向其上级单位通报情况并建议给予奖励。
对测评结果为后3位的证券业机构,市综合激励领导小组将测评结果通报其上级单位。
(四)地方金融组织
对融资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等地方金融组织的测评,由许昌市金融工作局另行制定激励办法。
三、对金融管理部门的激励项目测评及结果运用
(一)人民银行许昌市中心支行、许昌银保监分局共同项目
当年全市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余额增速、全市制造业贷款余额增速、全市普惠小微企业贷款余额增速在全省排名每上升一个位次,对人民银行许昌市中心支行、许昌银保监分局分别对应奖励10万元、5万元、5万元。
(二)人民银行许昌市中心支行单设激励项目
向上级人行争取再贷款、再贴现额度,较上年每新增1亿元给予0.1‰的奖励;成功争取国家级金融改革创新项目在许昌试点的,每一项奖励30万元;成功争取省级金融改革创新项目单独在许昌试点的,每一项奖励10万元。
(三)许昌银保监分局单设激励项目
引进银行业机构在我市设立市级分支机构的,设立1家奖励30万元;组织处置现有高风险银行机构退出的,每退出1家奖励30万元;引进设立持牌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金融消费公司等金融机构的,设立1家奖励30万元。
(四)测评措施
人民银行许昌市中心支行、许昌银保监分局对金融统计数据提供不及时、参谋作用发挥不明显、重大事件信息倒流、新增高风险银行机构的,由市综合激励领导小组研究后,报市政府对奖励资金酌情扣减。
四、组织实施
(一)市政府成立由常务副市长任组长,市金融工作局、人民银行许昌市中心支行、许昌银保监分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住房公积金中心等部门为成员单位的市金融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综合激励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金融工作局),负责激励办法的制定调整、组织实施和日常协调等工作。
(二)测评数据由市金融工作局、人民银行许昌市中心支行、许昌银保监分局、市税务局等相关单位在每季度末次月20日前向市综合激励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并对所提供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三)市金融工作局会同人民银行许昌市中心支行、许昌银保监分局、市财政局,依据本办法对各金融机构季度、年度工作情况实施测评,提出初步测评结果,经市综合激励领导小组复审,报市政府同意后公布。各金融机构的年度测评得分=第一季度得分×0.4+第二季度得分×0.3+第三季度得分×0.2+第四季度得分×0.1。
五、其他事项
上述激励项目设置和权重,随国家金融政策变动可适当调整。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来源:招商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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