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上市挂牌的奖励办法

2022-09-07 00:00

为进一步构建全区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培育企业上市梯队,促进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做大做强,根据《关于印发<新乡市技术改造实施方案>等“八个深化”实施方案的通知》(新企服〔2022〕1号)中《新乡市企业上市实施方案》的文件精神,推动企业尽快上市、挂牌,助推我区经济发展提质增速,特制定本奖励办法。

第一条 奖励对象为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在经开区,税收纳入经开区财政,本办法实施后在管委会备案的上市、新三板挂牌、新四板挂牌(中原股权交易中心)成功的企业。

第二条 对在境内沪深交易所主板、科创板、创业板及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企业,经开区在市级奖励基础上根据企业上市融资金额给予一次性奖励。融资在2亿元及以下的,给予一次性奖励人民币300万元;融资在2亿元-3亿元(含3亿元)的,给予一次性奖励人民币400万元;融资在3亿元-4亿元(含4亿元)的,给予一次性奖励人民币500万元;融资达到4亿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人民币600万元。

第三条  对在香港证券交易所、美国证券交易所等境外证券交易所主板市场成功上市的企业,在市级奖励基础上,经开区给予一次性奖励人民币300万元。

第四条  对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在市级奖励基础上,经开区给予一次性奖励人民币100万元。企业后续实现上市的,按照我区企业上市奖励相应标准,补齐差额。

第五条 对在新四板(中原股权交易中心)成功挂牌的企业,按照展示板和交易板的区别,经开区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人民币5万元和50万元。

第六条 对在本办法实施后将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新迁入我区的已上市、新三板挂牌、新四板(中原股权交易中心)挂牌企业,按照我区上市、挂牌奖励办法予以奖励。

第七条  享受本奖励办法的企业,应承诺获得奖励后5年内不迁离经开区或进行撤销,否则退还奖励资金。

第八条  拟上市、挂牌的企业,在启动企业上市、新三板挂牌、新四板挂牌计划后,到经开区财政局进行备案,列入经开区上市、挂牌后备企业项目库。待上市、挂牌成功后向财政局提出申请,由财政局审核后按程序办理拨付手续。

第九条 申请奖励资金需提交以下材料:企业营业执照;奖励资金的申请报告(包括企业基本情况、经营状况、企业上市或挂牌情况,募集资金额度和投向、发展规划等);企业上市、新三板挂牌、新四板挂牌成功的凭证材料(验原件);财政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22年9月7日起执行,同时《新乡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上市挂牌的奖励办法》(新经开管〔2018〕3号)文件废止。

第十一条 本办法授权经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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