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总书记关于民营经济发展的重要论述,全面落实《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新时代促进全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意见》(豫发〔2023〕2号),推动全市服务业领域民营企业提振信心、转型升级、健康发展,提出如下措施。
一、减轻服务业领域民营企业税费负担
(一)落实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至
2023年 12月 31 日,对服务业领域月销售额
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允许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
5%抵减应纳税额;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市税务局负责)
(二)落实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至
2024年 12月 31日,对服务业领域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100万元的部分,减按 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服务业领域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市税务局负责)
(三)落实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至
2024年 12月 31日,对服务领域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按
50%的税额幅度减征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市税务局负责)
(四)落实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至
2025年 12月 31
日,为社区提供养老、托育、家政等服务的民营机构,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
90%计入收入总额;承受房屋、土地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免征契税;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建设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确因地质条件等原因无法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免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市税务局、市资源规划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至 2025年 12月 31 日,为社区提供养老、托育、家政等服务的民营机构自有或其通过承租、无偿使用等方式取得并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市税务局负责)
至 2025年
12月 31
日,符合“与家政服务员、接受家政服务的客户就提供家政服务行为签订三方协议;向家政服务员发放劳动报酬,并对家政服务员进行培训管理;通过建立业务管理系统对家政服务员进行登记管理。”等相关条件的民营家政服务企业提供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市税务局负责)
(五)落实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至 2027年 12月 31 日,对民营物流企业自有(包括自用和出租)或承租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 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市税务局负责)
(六)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除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以外的服务业民营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
1月 1 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 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 2023年 1月 1
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市税务局负责)
(七)落实困难性减税、缓税政策。对确有困难的服务业领域民营企业纳税人,可按照有关规定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对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时缴纳税款的服务业领域民营企业纳税人,可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延期缴纳税款。 (市税务局负责)
二、强化服务业领域民营企业金融服务
(八)发挥好支持普惠小微的市场化工具引导作用。2023年6月前,对地方法人银行普惠小微贷款余额增量的
2%提供资金支持,按季操作,持续增加普惠小微贷款,用好再贷款额度,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服务业领域的倾斜力度。鼓励金融机构对符合续贷条件的服务业民营市场主体按正常续贷业务办理,不得盲目惜贷、抽贷、断贷、压贷,保持合理流动性。(市金融局、人行新乡市中心支行、新乡银保监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支持服务业领域民营企业上市融资。对在境内沪深交易所主板、科创板、创业板及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服务业领域民营企业,市财政奖励
500万元。对在香港证券交易所、美国证券交易所等境外证券交易所主板市场成功上市的服务业领域民营企业,市财政一次性奖励
300万元。外地服务业领域民营上市公司注册地和纳税登记地迁入我市,或企业通过并购重组等方式取得境内上市公司股权并成为第一大股东,将注册地和纳税登记地迁入新乡,视同境内首发上市享受奖励政策。(市金融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落实小微企业融资担保降费奖补政策。重点支持直接服务小微企业且收费较低的担保机构,引导担保机构扩大融资担保业务规模,降低服务业领域民营小微企业融资担保成本。(市金融局、市财政局负责)
(十一)落实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政策。对银行按规定发放支持服务业领域小微企业的创业担保贷款,按规定标准予以贴息。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最高不超过
300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 2年。对还款积极、带动就业能力强、创业项目好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可继续提供创业担保贷款贴息,但累计次数不得超过
3次。(市人社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充分发挥各类基金作用。积极争取中小企业发展基金、高成长服务业发展引导基金、科技创新基金、新兴产业投资引导基金和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等上级投资基金支持我市优质服务业民营中小企业提质增效、发展壮大。(市直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强服务业领域民营市场主体培育
(十三)稳步推动服务业领域民营小微企业升为规模以上企业。对首次入库的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不含房地产开发业)给予地方财政贡献
50%,最高不超过 10万元一次性奖励;入库当年营业收入达到入统标准
2倍及以上的生产性服务业企业(包括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再给予 5万元奖励;入库当年营业收入达到
1亿元及以上的批发业企业再给予 5万元奖励。(市工信局、市统计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支持服务业领域民营中小企业转型升级。支持电子商务、会展服务等现代服务业以及家政服务、居民生活必需品储备机制建设等民生服务业,支持品牌消费集聚区建设、扩大中华(河南)老字号规模等商贸服务业,支持冷链物流、快递物流、电商物流等物流业重点产业转型发展。积极推荐相关企业投资的项目申报国家、省级补助资金。(市发改委、市商务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支持服务业领域民营企业加快绿色低碳发展。对列入国家级绿色园区、绿色工厂的服务业领域民营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
100万元、50万元。引导服务业领域民营企业节能节水,对首次获得国家能效、水效领跑者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市直有关部门、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支持服务业领域民营企业扩大高质量产品和服务供给。引导和支持服务业领域民营企业积极参与省长、市长质量奖评选,市财政对获得国家级、省级质量标杆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
50万元、20万元;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地理标志商标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 15万元、3万元。(市直有关部门、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七)支持首版次软件产品研发和应用。积极推荐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申报省级软件产业园和首版次软件产品认定,对经省认定的首版次软件产品按照省级财政支持金额的 15%给予配套支持。(市工信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加强服务业领域民营企业发展要素保障
(十八)加强用地保障。探索将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向重大服务用地延伸,实现项目“拿地即开工”;增加混合产业用地供给,推动不同产业用地类型合理转换,对重大服务用地做好保障。(市资源规划局负责)
(十九)强化人才支撑。积极参与绘制重点产业人才图谱,利用“中原英才计划”“牧野英才
2.0”等引进服务业领域高层次人才,改进社会保险异地转移服务和灵活就业人员社保参保服务,支持在新高校增设服务业相关本科专业并在一流本科课程认定中加大支持力度。(市人社局负责)
(二十)加强生态环境要素保障。全面落实“多宣传、常提醒、真帮扶、慎处罚、少关停”要求,严格落实差异化管控措施,最大限度减少阶段性环保管控对服务业领域民营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建立重点项目服务保障制度,实行环评审批“点对点”服务,提前介入、全程跟踪服务。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五、优化服务业领域民营企业发展环境
(二十一)营造公平公正的法治环境。推行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监管,实现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与“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有机融合,提升监管综合效能。全面实施跨部门联合监管,推动监管信息共享互认,避免多头执法、重复检查。落实市场主体商誉保护认定监管处罚相关规定,依法严厉打击损害竞争对手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和以“打假”为幌子的敲诈勒索行为。(市直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二)营造有序竞争的市场环境。全面贯彻落实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及时清理违反公平、开放、透明市场规则的政策文件,取消服务业领域民营企业在资质资格获取、招投标、政府采购、权益保护等方面的差异化待遇,实施公平统一的市场监管制度。健全市场运行维护机制,严格涉企政策公平竞争审查,平等对待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市直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三)营造便捷高效的政务环境。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大力推行告知承诺制;全面梳理公布行政许可、公共服务、行政备案等事项清单,实现“清单之外无审批”;推进“一网通办”,加强一体化政务服务能力建设,全面实现“平台之外无审批(涉密除外)”。持续推进“万人助万企”活动,完善助企服务工作机制,为企业解决难题,营造优良环境。(市直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推动服务业领域民营企业规范健康发展
(二十四)加强思想政治建设。扎实做好服务业领域民营经济人士思想政治工作,教育引导广大民营经济人士拥护党的领导,支持企业党的建设。建立健全民营企业党建工作机制,创新工作方式,提升民营企业党的组织覆盖和工作覆盖质量。(市直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五)畅通政企沟通渠道。建立“政企面对面”座谈会工作机制,畅通政企沟通渠道,倾听企业心声,协调企业发展难题。畅通民营企业家参与涉企政策制定渠道,增强各级各类政策的科学性、协同性、稳定性。(市直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六)促进企业诚信经营。建立健全市场主体及个人信用记录、归集、共享机制,推行信用承诺制度,依法依规对失信行为实施惩戒。健全信用修复机制,进一步规范信用修复标准和流程,畅通信用修复渠道,对完成信用修复的信用主体及时终止惩戒和公示。大力弘扬诚信文化,使诚实守信成为市场运行的价值导向和各类主体的自觉追求。(市直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完善服务保障机制
(二十七)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政府要全面贯彻党中央关于“两个毫不动摇”、促进“两个健康”的大政方针,及时研究解决服务业领域民营经济发展中的重大问题,优化发展环境,切实推动民营企业改革创新、健康发展。
(二十八)强化政策落实。相关部门要落实企业家参与涉企政策制定制度规定,制定涉企政策、行业规划等要通过听证会、座谈会、问卷调查、网络调研等形式,充分听取服务业领域民营企业意见建议。保持涉企政策连续性和稳定性,健全政策实施效果第三方评价机制,定期清理和调整效果不佳的政策措施。
(二十九)营造良好氛围。要有效运用各类新闻媒体、政府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媒介,精准宣传解读惠企政策,让服务业领域企业充分了解政策、用好政策。要讲好民营企业和企业家故事,大力宣传在优化营商环境、服务企业发展方面的好经验好做法,营造全社会支持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良好氛围。
来源:招商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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